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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簡介
《飲食業(ye) 油煙排放標準》內(nei) 容為(wei) :為(wei) 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》,防治飲食業(ye) 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汙染,製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(ye) 單位油煙的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淨化設備的zui低去除效率。本標準為(wei) 試行標準,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適用於(yu) 現有飲食業(ye) 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,以及新設立飲食業(ye) 單位的設計、、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;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(nei) 部職工食堂,參照本標準執行。
2.標準
GB3095-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
GB/T16157-199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
GB14554-1993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
3.定義(yi)
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(yi)
3.1 標準狀態
指溫度為(wei) 273K,壓力為(wei) 101 325Pa時的狀態。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均為(wei) 標準狀態下的幹煙氣數值。
3.2 油煙
指食物烹任、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、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(chan) 物,統稱為(wei) 油煙。
3.3 城市
與(yu)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關(guan) 於(yu) 城市的定義(yi) 相同,即:國家按行政建製設立的直轄市、市、鎮。
3.4 飲食業(ye) 單位
處於(yu) 同一建築物內(nei) ,隸屬於(yu) 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,計為(wei) 一個(ge) 飲食業(ye) 單位。
3.5 無組織排放
未經任何油煙淨化設施淨化的油煙排放。
3.6 油煙去除效率
指油煙經淨化設施處理後,被去除的油煙與(yu) 淨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。
式中:P-油煙去除效率,%;
C前-處理設施前的油煙濃度,mg/m;
Q前-處理設施前的排風量,m/h;
C後-處理設施後的油煙濃度,mg/m;
Q後-處理設施後的排風量,m/h。
4 標準限值
4.1 飲食業(ye) 單位的油煙淨化設施zui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(wei) 大、中、小三級;飲食業(ye) 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,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麵投影總麵積折算。每個(ge) 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(wei) 1.67×10J/h,對應的排氣罩灶麵投影麵積為(wei) 1.1m。飲食業(ye) 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。
表1 飲食業(ye) 單位的規模劃分
規模 | 小型 | 中型 | 大型 |
基準灶頭數 | ≥ 1,<3 | ≥3,< 6 | ≥6 |
對應灶頭總功率(10J/h) | 1.67,< 5.00 | ≥5.00,<10 | ≥10 |
對應排氣罩灶麵 總投影麵積(m) | ≥1.1,< 3.3 | ≥3.3,<6.6 | ≥6.6 |
4.2 飲食業(ye) 單位油煙的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淨化設施zui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規定執行。
表2 飲食業(ye) 單位的油煙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淨化設施zui低去除效率
規模 | 小型 | 中型 | 大型 |
zui高允許排放濃度(mg/m) | 2.0 | ||
淨化設施zui低去除效率(%) | 60 | 75 | 85 |
5 其它規定
5.1排放油煙的炊食業(ye) 單位必須安裝油煙淨化設施,並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。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。
5.2 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.5倍直徑(或當量直徑)的平直管段。
5.3 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築物。油煙排氣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體(ti) 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製定。
5.4 排煙係統應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為(wei) 稀釋排氣筒中汙染物濃度。
5.5 飲食業(ye) 產(chan) 生特殊氣味時,參照《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》臭氣濃度指標執行。